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后相关各方的行为,支持引导创新型中小企业更好地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相关规定,对北交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中国证监会根据北交所以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为主的特点和市场运行情况,适时完善相关具体制度安排。
第三条
北交所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本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以上市规则为中心的持续监管规则体系,在公司治理、持续信息披露、股份减持、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重大资产重组、退市等方面制定具体实施规则。上市公司应当遵守北交所持续监管实施规则。
北交所应当履行一线监管职责,加强信息披露与二级市场交易监管联动,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强化监管问询,切实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行为,督促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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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7号(1996年)
-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2007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2002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2003年)
- 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
- 国务院关于黑河流域近期治理规划的批复(2001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2009年)
- 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七批清理结果的通知(2018年)
-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