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后相关各方的行为,支持引导创新型中小企业更好地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相关规定,对北交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中国证监会根据北交所以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为主的特点和市场运行情况,适时完善相关具体制度安排。
第三条
北交所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本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以上市规则为中心的持续监管规则体系,在公司治理、持续信息披露、股份减持、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重大资产重组、退市等方面制定具体实施规则。上市公司应当遵守北交所持续监管实施规则。
北交所应当履行一线监管职责,加强信息披露与二级市场交易监管联动,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强化监管问询,切实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行为,督促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1号——商品期货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指引(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3年中央决算的决议(200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20年)
- 人口计生委关于推进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管理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2009年)
- 国务院关于确定三亚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的通知(2010年)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确保居民生活用电和正常发用电秩序的紧急通知(2010年)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5年)
- 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管理办法(2011年)
- 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