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2年)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1〕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行政法规和规章中不合理罚款规定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1〕5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相关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3件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
将《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修改为“劳动行政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二、
将《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十一条中的“三日内”均修改为“5个工作日内”。
三、
将《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七日”修改为“7个工作日”。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建“中国制造2025”国家级示范区的通知(2017年)
- 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20年)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
- 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2009年)
-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处理意见的通知(1999年)
- 水利部关于实施黄河流域深度节水控水行动的意见(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