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决定(2019年)
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将相关条文中的“注册申请人”修改为“申请人”。
二、
将第六条修改为:“申请人申请注册,应当通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附表1):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出具的符合注册条件的承诺;
“(三)申请人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该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业的承诺。
“申请人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的,应当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信息或者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信息。
“申请人为外国人的,应当同时提交护照和签证信息以及《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信息。
“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和符合认定或者考核条件的相关材料。”
三、
将第七条修改为:“申请人和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分别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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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2010年)
- 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2008年)
-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00年)
- 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2024年)
- 钢铁产业发展政策(2005年)
- 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
- 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2014年)
-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2019年)
- 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