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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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的决定(2016年)
- 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2008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阿克苏阿拉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2023年)
-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有关事项的通知(2018年)
- 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1年)
- 国务院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2010年)
- 水利监督规定(试行)(2019年)
- 关于废止《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