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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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决定(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3年)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6年)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202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2023年)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