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2023年)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报送调规事项的请示》(琼府〔2023〕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同意自即日起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目录附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仅开展出口产品认证业务的境外认证机构,无需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和办理经营主体登记,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出口产品认证业务,认证结果仅限出口企业境外使用。备案条件和程序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二、
海南省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协同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加强对相关认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
三、
国务院将根据有关政策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实施情况,适时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
附件:
国务院决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国务院
2023年10月27日
附件
国务院决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序号
有关行政法规规定
调整实施情况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九条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仅开展出口产品认证业务的境外认证机构,无需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从事相关认证经营活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仅开展出口产品认证业务的境外认证机构,无需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无需取得营业执照,即可从事相关认证经营活动。
-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决定(1990年)
- 关于清理和控制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建设的通知(2004年)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的若干意见(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2001年)
-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及其职责(2004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