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83年)
-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2020年)
为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涉外商事海事纠纷等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 关于诉讼当事人
1.
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向人民法院提交身份证明文件、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无法及时办理公证、认证或者相关证明手续,申请延期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无法及时办理公证、认证或者相关证明手续,申请延期提交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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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和氟胺酮等18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2021年)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21年)
- 教育部关于办好开放大学的意见(2016年)
-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7年)
-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2号——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一批)(1999年)
- 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