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2002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1〕271号《关于荆其廉、张新荣等诉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美国通用汽车海外公司损害赔偿案诉讼主体确立问题处理结果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产品制造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本案中美国通用汽车公司为事故车的商标所有人,根据受害人的起诉和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以通用汽车公司、通用汽车海外公司、通用汽车巴西公司为被告并无不当。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3年8月)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湖南望城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14年)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2003年)
-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
- 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博物馆安全工作的通知(2011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安徽省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的批复(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