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规范有效开展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第三条
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政策措施,以及政府部门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按照本细则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起草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可以会同本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政策制定机关在公平竞争审查中应当充分征求其意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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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2017年)
- 银监会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 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2017年)
- 在“二十一世纪论坛”二〇〇〇年会议开幕式上的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朱镕基(2000年)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
- 国务院关于《江西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3年)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0年1月)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