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
为正确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依照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民事赔偿的,应当以公证机构为被告,人民法院应作为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受理。
第二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第三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所公证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的,可以依照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但是,公证债权文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除外。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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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2007年)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半岛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16年)
- 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1999年)
- 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2015年)
- 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式样)(2014年)
- 国务院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13年)
- 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