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
为正确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依照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民事赔偿的,应当以公证机构为被告,人民法院应作为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受理。
第二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第三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所公证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的,可以依照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但是,公证债权文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除外。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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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保山地区设立地级保山市的批复(2000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
- 国务院关于晋升孙松璞同志海关副总监关衔的命令(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上诉管辖问题的通知(2022年)
-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2010年)
- 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邯郸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