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满足家庭服务消费需求,维护家庭服务消费者、家庭服务人员和家庭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规范家庭服务经营行为,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家庭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家庭服务业,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由家庭服务机构指派或介绍家庭服务员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烹饪、保洁、搬家、家庭教育、儿童看护以及孕产妇、婴幼儿、老人和病人的护理等有偿服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
本办法所称家庭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家庭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营利性组织。
本办法所称家庭服务员,是指根据家庭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家庭服务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是指接受家庭服务的对象。
第三条
家庭服务的经营和管理,应当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家庭服务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守信、安全和方便的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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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2001年)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1999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2011年)
- 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此件有删减)(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增补及调整外籍顾问问题的复函(2001年)
- 关于修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