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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2014年)

发布机关 中国银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并表管理,维护商业银行稳健运行,防范金融风险跨境跨业传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整个银行集团实施并表管理。 第四条 商业银行并表管理要素包括并表管理范围、业务协同、公司治理、全面风险管理、资本管理、集中度管理、内部交易管理和风险隔离等。 第五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指引对商业银行进行并表监管。

第二章 并表管理范围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遵循风险管理实质性原则,以控制为基础,遵循监管要求,充分考虑金融业务和金融风险的相关性,合理确定并表管理范围。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并表管理的机构范围: 第八条 商业银行对被投资机构未形成控制,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纳入并表管理范围: 第九条 由商业银行短期持有,且不会对银行集团产生重大风险影响的被投资机构,包括准备在一个会计年度之内出售或清盘的、权益性资本在50%以上的被投资机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将所有纳入并表管理的机构的各类表内外、境内外、本外币业务纳入集团并表管理的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并表管理原则上应当逐级开展。商业银行可以根据战略作用、风险实质等情况,跨级对附属机构进行并表管理。 第十二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根据商业银行及整个银行集团的股权结构变动、公司治理情况、风险类别和风险状况确定和调整并表管理范围并提出监管要求。

第三章 业务协同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银行集团内建立机构间的业务协同机制,建立健全相应的政策、制度和流程。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就银行集团内部业务协同制定清晰和明确的战略,并根据自身并表管理能力、市场环境和相关法规,科学进行跨境和跨业经营的决策,不断提升银行集团综合性服务能力…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合理确定附属机构发展战略、市场定位、主要业务和经营目标,并指导各附属机构围绕总体战略充分发挥协同效应,确保其业务经营符合银行集团战略和…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包括客户、产品、渠道、人力和信息系统等在内的各项银行集团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以促进各附属机构和银行集团协同发展。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在确保银行集团内部风险隔离的基础上,可以在集团成员之间开展产品营销、系统开发和数据处理等外包业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并落实严格的外包制度和流程,防止金融风…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银行集团统一的合作机构管理政策,统筹合作机构准入遴选,规范银行集团各附属机构之间、附属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交叉产品和合作业务,同时应当以合同…

第四章 公司治理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覆盖全部附属机构的银行集团公司治理架构,确保其与银行集团整体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备较高透明度。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确保整个银行集团具备清晰的组织架构,并在各附属机构之间保持合理和明确的股权关系,减少不必要的交叉持股、多层控股,避免造成组织架构混乱、管理责任不清、…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承担银行集团并表管理的最终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监事会是并表管理的内部监督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各项并表管理政策,制定银行集团并表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和完善并表管理组织架构、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内部风险隔离体系,确保并表管…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的主要股东应当满足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各项审慎监管要求,并依法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指定牵头部门,负责银行集团并表管理的总体统筹和协调;各职能部门根据并表管理总体要求和职责分工,履行资本、财务和风险管理等具体并表管理职责,确保各项制…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确保附属机构公司治理的独立性。附属机构应当在银行集团统一的政策制度框架下,通过各自的公司治理体系独立进行经营决策。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银行集团内建立满足并表管理需要的信息科技系统,确保能够准确、全面、及时获取附属机构的相关信息,并能够对银行集团数据及时进行筛选、加总和分类,在此基…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银行集团内建立内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求附属机构及时报告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重大风险,以及境内外监管机构采取的重大监管行动和监管措施。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符合银行集团业务协同发展要求的综合绩效考评体系,从财务效益、业务发展、风险防范和内控合规等角度有效评估各附属机构对银行集团的综合贡献,并对银行集…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覆盖银行集团的独立内部审计体系,并指导各附属机构分别建立与其规模、性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内部审计机制。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银行集团有关信息进行披露,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表管理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并表管理组…

第五章 全面风险管理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银行集团内建立与银行集团组织架构、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制定明确的管理架构、政策、工具、流程和报告路线,有效识别、计量、监测…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指定牵头部门负责银行集团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制定和实施,要求各附属机构、业务单元在银行集团整体风险偏好和风险管理政策框架下,制定自身的风险管理政策,促…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一名银行集团风险管理主要负责人,负责整个银行集团包括各机构、业务单元、行业、地区、产品和各类风险在内的全面风险管理实施。银行集团风险管理主要负责…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银行集团层面的风险偏好,明确董事会对各类风险承担的容忍度,并与银行集团的经营战略和风险状况保持一致。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将银行集团范围内具有授信性质和融资功能的各类信用风险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体系,在银行集团层面制定授信限额和行业投向的整体意见,指导各附属机构结合跨境…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按照境内外相关监管要求,对于银行集团承担实际风险和损失的非信贷和表外业务,建立全口径分层次的风险分类、资本占用和风险拨备制度…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银行集团层面的统一风险视图,即定期对产品、客户、行业、机构、区域、国别等各个维度的风险状况、风险水平、风险变化趋势等形成判断和评估,从而有利于相…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关注银行集团因各类业务往来、交易结构安排和股权变更所形成的风险隐匿、风险延迟暴露和监管套利,并分析其对银行集团整体风险和各个相关附属机构风险水平的影…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就各类风险分不同情景定期开展银行集团层面的压力测试,充分考虑各种情景的相互作用,并根据结果制定相应预案,确保银行集团能够有效应对各类不利情景。特别是…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在银行集团内建立涵盖所有附属机构、各业务单元的全面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制定与银行集团复杂性、风险轮廓和经营范围相匹配的流动性风险… 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评估自身在不同地域、不同机构和不同币种之间进行流动性转换的能力,并重点关注资金流动的各类限制性因素,特别是跨境跨业的资本管制、外汇管制、市场差异…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要求附属机构建立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和应急融资机制,及时评估各附属机构和各业务单元对流动性的相互影响及对银行集团的整体影响,并特别关注本行对附属机构…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确保银行集团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适用于各附属机构,并特别关注银行集团内不同机构对同类产品或单一货币等形成的风险敞口情况。 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附属机构的业务特点,系统性收集、跟踪和分析操作风险相关信息,依托操作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不断提升银行集团操作风险管理能力,并持续完善银行集团操作… 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关注因跨境跨业法律与监管差异而可能引发的风险,并重点关注境内外法律与监管差异等因素造成的银行集团内各机构之间的资金流动障碍、展业限制及其他风险事项,…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银行集团层面建立信息科技风险监测机制,对于跨境跨业信息系统的稳定性、客户信息的安全性、风险数据的可获得性、应急预案的可执行性和灾备的切换能力进行定… 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银行集团内制定全面的声誉风险监测机制、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加强各类投诉的响应和处理效率,特别关注银行集团内部因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引发的声誉风险相…

第六章 资本管理

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遵循资本管理相关规定,制定银行集团并表资本管理制度,并将符合条件的附属机构纳入并表资本管理范围。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并向公众披露… 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在计算银行集团资本充足率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处理银行集团内部互持资本及银行集团对外资本投资,避免资本的双重或多重计算。 第五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制定并实施银行集团资本规划,资本规划应当坚持资本约束优先、合理性和审慎性等原则,并至少包括资本充足率目标水平和阶段性目标、资产扩张计… 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银行集团内建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定期监测评估银行集团及各附属机构的战略目标、面临的主要风险和外部环境对资本水平的影响,评估实际持有的资本是否足… 第五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银行集团内建立资本管理评估制度和程序,定期进行资本管理情况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银行集团及附属机构资本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资本规… 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将附属机构的少数股东资本计入银行集团监管资本时,应当重点关注少数股东资本持有者的稳健性和少数股东资本对银行集团的支持程度。 第五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将资本约束转化为确保银行集团稳健经营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对各类附属机构和业务单元进行合理的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强化各类附属机构和业务单元对资本占用的自…

第七章 集中度管理

第五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并表基础上管理银行集团集中度风险,建立和完善集中度风险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流程,实现不同风险维度的数据和信息集中,关注集中度风险可能给银行集团造成的… 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关注银行集团内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经营各类融资产品和服务所形成的直接或间接的集中度… 第五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银行集团内制定一整套集中度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统一管理业务领域集中度、资产分布集中度、交易对手集中度、负债结构集中度和收益集中度等,并明确相关牵头… 第五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制定银行集团层面各个维度的风险限额、风险警戒线、处理措施和调整机制,并指导各附属机构制定相关的限额管理措施。风险维度包括但不限于客… 第六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银行集团并表基础上识别同一客户和关联客户,对同一或关联客户在银行集团各附属机构,特别是信托、金融租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和保险等机构形成的融资… 第六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银行集团并表基础上对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属性的特定类别产品集中度风险进行分析,并重点监测银行集团复杂金融衍生交易的风险暴露。对于具有信用放大效应、… 第六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银行集团并表基础上界定并识别风险暴露较为集中的行业、区域等相关信息,对于易受宏观政策和经济周期波动影响的特定行业和区域性风险,应当充分分析和判断对… 第六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国家和地区的政治局势、经济环境、金融体系等因素,定期评估国别风险集中度形成的风险敞口及其对整个银行集团所产生的潜在影响,适时调整国别风险集中度的…

第八章 内部交易管理

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整个银行集团的内部交易进行并表管理,关注由此产生的不当利益输送、风险延迟暴露、监管套利、风险传染和其他对银行集团稳健经营的负面影响。 第六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指定牵头部门负责银行集团内部交易管理,建立识别、监测、报告、控制和处理内部交易的政策、权限与程序。 第六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银行集团的情况对银行集团重大内部交易进行界定,并建立包括额度执行、交易形式、交易条件、风险暴露以及风险影响等内容的内部审查程序,审议重大内部交… 第六十七条 银行集团内部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进行。银行集团内部的授信和担保条件不得优于独立第三方。银行集团内部的资产转让、理财安排、同业往来、服务收费、代理交易等应当以市场… 第六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银行集团内部授信、担保、资产转让、理财安排、同业往来和服务收费等内部交易的交易背景真实性、合理性、交易目的和交易路线进行识别和判断,评估其对相关附… 第六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关注银行集团内不同机构向同一客户提供不同性质的金融服务,识别和判断这类交易是否通过复杂产品结构设计、利益不当分层、风险定价转移、机构之间产品形态转换…

第九章 风险隔离

第七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银行集团内建立并持续完善内部防火墙体系,及时、准确识别从事跨境跨业经营的附属机构个体和总体风险,并通过审慎隔离股权、管理、业务、人员和信息等措施,… 第七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全面掌握银行集团内空壳公司的设立情况及控股结构,关注通过空壳公司产生的股权关系隐匿、风险转移和监管套利,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空壳公司对银行集团造成的风… 第七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确保各附属机构具备独立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和财务管理等综合管理体系,实现自主管理和自主经营。 第七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确保各附属机构有明确的经营目标和市场定位,在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领域建立防火墙,确保各机构合理开展业务合作,避免利用客户信息优势、银行集团股权关系… 第七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确保附属机构名称、产品和对外经营场所的独特性,附属机构的机构名称和产品名称应当与母银行的正式名称或简称有所区别,确保机构和产品名称的识别度,不得在宣… 第七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确保各附属机构决策和管理岗位的独立性。商业银行与附属机构之间、附属机构与附属机构之间存在潜在利益冲突或不当利益输送可能的岗位原则上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七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银行集团内建立有效的信息防火墙,并确保各附属机构具备相对独立的信息处理能力。 第七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银行集团内建立必要的制度和流程,定期对各附属机构的经营业绩和资本回报进行评估,对于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或在合理时期内无法达到银行集团战略目标的附属机构…

第十章 商业银行并表监管

第七十八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并表监管应当重点关注银行集团的整体资本、财务和风险情况,并特别关注银行集团的跨境跨业经营以及内部交易可能带来的风险。 第七十九条 并表监管包括定量和定性方法。 第八十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设立包括跨境跨业经营在内的各类附属机构的准入申请应当充分考虑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并表管理能力。对于公司治理或并表管理不符合本指引规定,存… 第八十一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通过非现场监测与分析,全面掌握银行集团总体架构和股权结构,充分了解其全部业务活动,通过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框架,对其从事的银行业务和非银行业… 第八十二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商业银行实施并表现场检查,并视具体情况通过现场调查,或根据监管协调机制联合实施、委托其他监管机构实施等方式对商业银行跨境跨业经营的附… 第八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制定并定期更新完善银行集团层面的恢复计划,并将其纳入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整体框架之中。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恢复计划的制定和… 第八十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就以下方面对商业银行的主要股东进行持续关注: 第八十五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集团进行风险评级,综合考虑商业银行和附属机构的评级结果,以及并表的盈利状况、资本充足状况、综合财务状况和管理能力,定期对银行集团实施… 第八十六条 商业银行及整个银行集团出现违反资本充足率、风险集中度、流动性、内部交易等并表审慎监管标准,以及本指引相关要求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其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 第八十七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商业银行自身开办以及银行集团内其他附属机构参与的各类跨业通道业务纳入并表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将其按照本指引要求纳入银行集团的全面风险管理,… 第八十八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督促商业银行规范银行集团内各机构开办和参与通道业务,简化交易结构,减少融资产品设计的中间环节。 第八十九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监管协调机制和监管合作协议,与保险、证券等其他监管机构保持良好沟通,共同推进信息共享,就重大问题进行磋商,及时了解银行集团跨业经营形成… 第九十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东道国的监管环境进行评估。如果东道国监管机构监管不充分,或者东道国监管机构的政策存在重要信息获取的障碍,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相关法… 第九十一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与境外相关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签订双边监管备忘录或其他形式开展监管合作,加强跨境监管协调及信息共享,实施必要的跨境监管措施,确保商业银行的… 第九十二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并表监管情况,组织商业银行和外部审计师参加并表三方会谈,就银行集团并表管理情况,讨论监管和外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交流关注事项。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四条 本指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银监发〔200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