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2014年) 第二章 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201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并表管理范围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遵循风险管理实质性原则,以控制为基础,遵循监管要求,充分考虑金融业务和金融风险的相关性,合理确定并表管理范围。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并表管理的机构范围: 第八条 商业银行对被投资机构未形成控制,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纳入并表管理范围: 第九条 由商业银行短期持有,且不会对银行集团产生重大风险影响的被投资机构,包括准备在一个会计年度之内出售或清盘的、权益性资本在50%以上的被投资机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将所有纳入并表管理的机构的各类表内外、境内外、本外币业务纳入集团并表管理的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并表管理原则上应当逐级开展。商业银行可以根据战略作用、风险实质等情况,跨级对附属机构进行并表管理。 第十二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根据商业银行及整个银行集团的股权结构变动、公司治理情况、风险类别和风险状况确定和调整并表管理范围并提出监管要求。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