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2014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并表基础上管理银行集团集中度风险,建立和完善集中度风险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流程,实现不同风险维度的数据和信息集中,关注集中度风险可能给银行集团造成的收益错觉和损失隐患。
本指引所称集中度风险是指在银行集团并表基础上源于同一或同类风险超过银行集团资本净额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形成的风险敞口。其中,同一或同类风险是指同一领域,包括市场环境、行业、地理区域和国家等;同一或相关联的客户,包括借款人、存款人、交易对手、担保人和融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等;同一产品或业务品种,包括融资来源、业务、币种、期限和风险缓释工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