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2014年) 第七章 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2014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集中度管理 第五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并表基础上管理银行集团集中度风险,建立和完善集中度风险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流程,实现不同风险维度的数据和信息集中,关注集中度风险可能给银行集团造成的… 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关注银行集团内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经营各类融资产品和服务所形成的直接或间接的集中度… 第五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银行集团内制定一整套集中度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统一管理业务领域集中度、资产分布集中度、交易对手集中度、负债结构集中度和收益集中度等,并明确相关牵头… 第五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制定银行集团层面各个维度的风险限额、风险警戒线、处理措施和调整机制,并指导各附属机构制定相关的限额管理措施。风险维度包括但不限于客… 第六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银行集团并表基础上识别同一客户和关联客户,对同一或关联客户在银行集团各附属机构,特别是信托、金融租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和保险等机构形成的融资… 第六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银行集团并表基础上对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属性的特定类别产品集中度风险进行分析,并重点监测银行集团复杂金融衍生交易的风险暴露。对于具有信用放大效应、… 第六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银行集团并表基础上界定并识别风险暴露较为集中的行业、区域等相关信息,对于易受宏观政策和经济周期波动影响的特定行业和区域性风险,应当充分分析和判断对… 第六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国家和地区的政治局势、经济环境、金融体系等因素,定期评估国别风险集中度形成的风险敞口及其对整个银行集团所产生的潜在影响,适时调整国别风险集中度的…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