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2014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要求附属机构建立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和应急融资机制,及时评估各附属机构和各业务单元对流动性的相互影响及对银行集团的整体影响,并特别关注本行对附属机构、附属机构之间,以及各业务单元之间的流动性支持安排及其影响。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各附属机构和各业务单元的性质,合理制定银行集团内部融资限额,并针对各附属机构和各业务单元因流动性危机而确需突破内部融资限额的情况设立严格的审批程序。商业银行为境外附属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时,应当特别考虑其所在地的法律和监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