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
-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06年)
- 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20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2015年)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2015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2014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2014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母公司,是指控制一个或一个以上主体(含企业、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业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等,下同)的主体。
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主体。
第三条
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二)合并利润表;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四)合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五)附注。
企业集团中期期末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至少应当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和附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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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2014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4号(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1990年)
- 民政部关于加快推进灾害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的批复(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