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 第五章 衔接规定 第五十三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章 衔接规定 第五十三条 首次采用本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本准则的规定对被投资方进行重新评估,确定其是否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因首次采用本准则导致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比较期间已丧失控制权的原子公司,不再追溯调整。 第五章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