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合并资产负债表;
合并利润表;
合并现金流量表;
合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附注。
企业集团中期期末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至少应当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和附注。
合并资产负债表;
合并利润表;
合并现金流量表;
合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附注。
企业集团中期期末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至少应当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和附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