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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 第三节

第三章 合并程序

第三节 合并现金流量表

第四十条 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现金流量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现金流量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第四十一条 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四十二条 合并现金流量表及其补充资料也可以根据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进行编制。 第四十三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以及业务,应当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合并当期期 第四十四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以及业务,应当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期初至处置日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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