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提升(应急救援及安全生产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4年)

发布机关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提升(应急救援及安全生产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进我国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推动应急救援能力和水上交通安全保… 第二条 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应急救援及安全生产能力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科学决策、有效监管的原则,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和使用管理。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本专项主要支持应急救援中心建设、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和水上交通安全保障能力建设项目。 第五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方式和标准如下:

第三章 投资计划申报

第六条 结合项目投资规模和工程建设进度,中央有关单位、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及中央企业(以下简称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按照国家发… 第七条 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第八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对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要求、项目审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项目主要建设条件是否已经落实、项目单位是否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项目… 第九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和《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下达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专项年度投资规模、项目建设进度和投资需求,统筹研究下达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并严格执行投资计划管理要求。重点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核结果下达投资计划及绩效目标,明确具体建设项目、投资支持规模、资金安排方式等。 第十二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收到投资计划下达文件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并同步下达具体建设项目绩效目标。

第五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是年度投资计划申报和执行,以及项目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和监理制,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财…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落实项目建设情况月度报告制度,于每月10日前,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按月填报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 第十五条 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作调整。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确实无法按原计划实施的,有关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和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安排用于可形成… 第十六条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原则上为投资项目的直接管理单位,即对项目单位的财务或人事行使管理职责的上一级单位。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对项目申报、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有关部门以及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职能做好监督检查工… 第十八条 对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7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管理等,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加强监控并组织开展评估。评估结果较好、完成上年度下达的投资计划绩效目标的,充分保障年度投资需求…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存在虚假申报、骗取或滞留、挤占、截留、转移、侵占、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收回投资,一定时期内不再受理其投资计划申请文件,并可根据情节轻重… 第二十一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对项目单位的投资计划申请文件审查不严、造成中央预算内投资损失的,可根据情节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投资计划申请文件;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应急救援中心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规〔2021〕12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