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提升(应急救援及安全生产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 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提升(应急救援及安全生产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十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存在虚假申报、骗取或滞留、挤占、截留、转移、侵占、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收回投资,一定时期内不再受理其投资计划申请文件,并可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