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提升(应急救援及安全生产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对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7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1年第44号)、《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10号)等有关规定进行纠正处理,督促落实整改,并区别不同情况采取通报批评或扣减、收回、暂停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措施予以警示和惩戒。对存在问题较多、督促整改不到位的地方或单位,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投资计划申请文件,或者调减其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