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提升(应急救援及安全生产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有关部门以及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职能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重点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作程序是否完善、规范,转发或分解计划是否及时、准确,其他来源资金是否及时足额落实,项目执行进度是否符合要求,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项目信息填报是否及时完整准确,项目总投资是否存在大幅度缩减问题或超出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建成投用后是否达到预期效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