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提升(应急救援及安全生产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是年度投资计划申报和执行,以及项目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和监理制,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对于项目投资,应做到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滞留、挤占、截留、转移、侵占或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