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实施细则(2020年)

发布机关 铁路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安全管理,规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工作,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和《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营业线上,承担公共运输或者施工、维修、检测、试验等任务的铁路机车、动车组、大型养路机械、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驾驶人员(以下简称驾驶人员… 第三条 驾驶证分为机车系列和自轮运转车辆系列。具体代码及对应的准驾机车车辆类型为: 第四条 聘用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驾驶人员管理制度。 第五条 驾驶人员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驾驶铁路机车车辆: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员违反铁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要求驾驶铁路机车车辆,不得将铁路机车车辆交由不具有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不含经批准…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提交完整、真实的申请材料。 第九条 初次申请驾驶证,只能申请机车系列J9、J8、J7、J6、J5中的一种,或者自轮运转车辆系列L3、L2中的一种。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十条 初次申请驾驶资格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一条 增加本系列准驾机车车辆类型或者增加准驾系列称为增驾。申请增驾时,申请人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增驾时,申请人应当提交第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材料和已持有的驾驶证信息。 第十三条 申请增驾时,每次可申请某一系列的一种机车车辆类型。跨系列申请增驾时,按初次申请条件办理。

第三章 考试

第十四条 国家铁路局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中心(以下简称考试中心)具体承办驾驶人员资格考试的下列工作: 第十五条 考试中心应当按照本细则和有关规定对考试具体承办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进行确认、培训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初次申请和申请增驾的人员应当参加国家铁路局组织的考试。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以下简称实作考试)。 第十七条 理论考试由考试中心按照国家铁路局颁布的考试大纲统一组织命题,统一评分标准。 第十八条 申请人报名参加理论考试时,应当出示报名材料原件。考试报名点应当留存居民身份证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学历证明和驾驶证(申请增驾时)的复印件… 第十九条 考试报名点和考试站应当按规定对申请人理论考试资格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提供理论考试准考证。 第二十条 申请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和理论考试准考证参加理论考试。考试中心在考试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并向考试合格者提供…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凭理论考试合格通知单在相应申请考试机型进行不少于3个月的实际操作训练后,方可向考试报名点提交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申请表,申请参加实作考试。 第二十二条 考试报名点和考试站应当按规定对申请人实作考试资格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提供实作考试准考证。申请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 第二十三条 实作考试由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组织考试站或者实作考点具体实施。实作考试具体承办单位应当在每次实作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考试中心上报当次实作考试成绩。 第二十四条 理论考试成绩2年内有效,起始日期以理论考试合格通知单的签发日期为准。未在有效期内完成实作考试的,本次理论考试成绩作废。在理论考试合格通知单有效期内,申请人最多可… 第二十五条 理论考试试卷和实作考试试卷及试题按机密件管理。理论考试试卷由考试中心负责保存,实作考试评分记录表、成绩单由实作考点负责保存,并将电子扫描件报考试中心保存。 第二十六条 考试中心接收到实作考试具体承办单位上报的申请人实作考试成绩及相关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考试科目成绩的汇总审核,并在指定网站公布成绩供申请人查询。 第二十七条 考试中心应当定期对考试情况及时总结分析,不断研究改进考试方法。

第四章 驾驶证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铁路局设备监督管理司负责驾驶证的监制和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条 驾驶证应当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第三十条 推广应用信息管理系统,完整、准确、及时记录和存储驾驶人员资格考试申请、考试记录、驾驶证管理等信息,实现驾驶资格许可管理信息化。 第三十一条 驾驶证仅限本人持有和使用,企业不得非法扣留驾驶证。驾驶人员执业时,应当携带实体驾驶证,遇执法检查时,应当主动配合驾驶资格查验工作。 第三十二条 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驾驶证有效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持证人法定退休日期。 第三十三条 驾驶证有效期满或者记载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国家铁路局提出换证申请。驾驶证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驾驶证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30日前向考试中心提交换证申请材… 第三十四条 驾驶证有效期满需换证时,持证人应当向考试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第三十五条 非有效期满因驾驶证记载内容发生变化或者持证人自愿降低准驾机型申请换证的,应当提交第三十四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材料。 第三十六条 考试中心收到驾驶证换证或者补证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换证或者补证申请(格式见附件4、附件5、附件6)汇总审核,并上报国家铁路局设备监督管理司。国家…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驾驶证: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驾驶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国家铁路局及其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和驾驶人员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依法查处。对高速列车驾驶人员和企业应当加大监督… 第四十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督促企业对本单位驾驶人员加强管理,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第四十一条 驾驶人员和企业应当配合铁路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关材料。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 第四十二条 企业发现本单位驾驶人员的驾驶资格许可存在应当撤销、注销情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书面报告考试中心,考试中心审核汇总后报国家铁路局设备监督管理司,由国家铁路… 第四十三条 铁路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对企业和驾驶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不得干扰驾驶人员的正常工作,不得非法扣留驾驶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驾驶资格的,国家铁路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四十五条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的考试科目成绩无效。 第四十六条 驾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视情形处以相应罚款: 第四十七条 驾驶资格申请、考试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铁路监管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 第四十八条 健康体检机构或者医疗机构对不符合健康标准的申请人出具虚假合格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九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第五十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中电子存档材料或者纸质材料保存期限为长期。电子存档材料或者纸质材料系指申请人的考试报名材料、理论考试试卷、实作考试评分记录表、成绩单及驾驶证换、补证申请材…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中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各类材料,未明确要求为原件或复印件的,所提交材料应当为原件或复印件的电子扫描件。 第五十四条 按原《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4号)、《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2016〕42号)有关要求获得…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2016〕4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式样 2.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申请表 3.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换(补)证申请表 4.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申请汇总表 5.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非有效期满)换证申请汇总表 6.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补证申请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