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实施细则(2020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按原《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4号)、《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2016〕42号)有关要求获得的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其准驾机车车辆类型执行本细则有关要求。换证或者补证时,驾驶证上签注的准驾机车车辆类型应当按照本细则有关要求作如下更改:

原J1类准驾机车车辆类型更改为:J5类、J6类、J7类;

原J2类准驾机车车辆类型更改为:J5类、J7类;

原J3类准驾机车车辆类型更改为:J6类、J7类;

原J4类准驾机车车辆类型更改为:J5类、J6类;

原J5、J6类准驾机车车辆类型不作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