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2019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工作,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营业线上,承担公共运输或者施工、维修、检测、试验等任务的铁路机车、动车组、大型养路机械、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驾驶人员(以下简称驾驶人员… 第三条 国家铁路局负责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驾驶铁路机车车辆: 第五条 驾驶资格分为机车系列和自轮运转车辆系列。具体代码及对应的准驾机车车辆类型为: 第六条 国家铁路局推进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通过系统实现驾驶资格申请、考试、证件管理、监督检查等功能。 第七条 国家铁路局建立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信用信息记录库,对聘用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驾驶资格考试涉及的单位以及人员违反驾驶资格申请、考试、证… 第八条 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驾驶人员管理制度。 第九条 驾驶人员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员违反铁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要求驾驶铁路机车车辆,不得将铁路机车车辆交由不具有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不含经批准… 第二章 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驾驶证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二条 初次申请驾驶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完整、真实的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增加本系列准驾机车车辆类型或者增加准驾系列称为增驾。申请增驾时,每次可以申请某一系列的一种机车车辆类型。 第十五条 申请增驾时,申请人应当提交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材料和已持有的驾驶证信息。 第三章 考试 第十六条 国家铁路局组织建立并管理驾驶资格考试考点、专家库、试题库、考评员库,发布考试公告,编写并公布考试大纲。 第十七条 国家铁路局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中心具体承办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工作。 第十八条 初次申请和申请增驾的人员应当参加国家铁路局组织的考试。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第十九条 理论考试成绩2年内有效。在理论考试合格有效期内,最多允许参加3次实际操作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实际操作考试的,本次理论考试成绩作废。 第四章 驾驶证管理 第二十条 申请人符合条件且考试合格的,由国家铁路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颁发相应类别的实体驾驶证。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电子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 驾驶证仅限本人持有和使用,企业不得非法扣留驾驶证。驾驶人员执业时,应当携带实体驾驶证,遇执法检查时,应当主动配合驾驶资格查验工作。 第二十二条 驾驶证应当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第二十三条 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驾驶证有效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持证人法定退休日期。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驾驶资格许可: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驾驶资格许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和驾驶人员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本单位驾驶人员的管理,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现本单位驾驶人员的驾驶资格许可存在应当被撤销、注销情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铁路局报告。 第二十九条 铁路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对企业和驾驶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不得干扰驾驶人员的正常工作,不得非法扣留驾驶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驾驶证的,国家铁路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的考试科目成绩无效。 第三十二条 驾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铁路监管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驾驶资格申请、考试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铁路监管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 第三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第三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铁路监管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国家铁路局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24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4号公布的《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同时废止。 相关版本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2024)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2019)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