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2019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2019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驾驶资格申请、考试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铁路监管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驾驶适应性测试不合格的申请人出具虚假合格证明的; 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出具虚假乘务经历合格证明的。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