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2019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驾驶资格许可: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取得驾驶证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证的;

依法可以撤销驾驶资格许可的其他情形。

因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因撤销驾驶资格许可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