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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201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驾驶证管理

第二十条 申请人符合条件且考试合格的,由国家铁路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颁发相应类别的实体驾驶证。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电子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 驾驶证仅限本人持有和使用,企业不得非法扣留驾驶证。驾驶人员执业时,应当携带实体驾驶证,遇执法检查时,应当主动配合驾驶资格查验工作。 第二十二条 驾驶证应当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第二十三条 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驾驶证有效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持证人法定退休日期。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驾驶资格许可: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驾驶资格许可: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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