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2024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2024年7月2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 2024年8月2日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9号公布 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工作,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线上,承担铁路运输或者施工、维修、检测、试验等任务的铁路机车、动车组、大型养路机械、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驾驶人员(以下简称驾驶人员),… 第三条 国家铁路局负责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驾驶铁路机车车辆: 第五条 驾驶资格按机车车辆类型分为机车系列和自轮运转车辆系列,并对不跨线至国家铁路营业线作业的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驾驶人员实施差异化分类管理。 第六条 对不跨线至国家铁路营业线作业的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驾驶人员的驾驶资格,分为四类,分别以“市”、“专”字拼音第一个字母大写“S”、“Z”… 第七条 驾驶资格具体代码及对应的准驾铁路机车车辆类型为: 第八条 国家铁路局推进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资格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通过系统实现驾驶资格申请、考试、证件管理、监督检查等功能。 第九条 国家铁路局建立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信用信息记录库,对聘用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驾驶资格考试涉及的单位以及人员违反驾驶资格申请、考试、证… 第十条 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驾驶人员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驾驶人员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员违反铁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要求驾驶铁路机车车辆,不得将铁路机车车辆交由不具有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

第二章 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取得驾驶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四条 初次申请驾驶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完整、真实的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 增加本系列准驾机车车辆类型或者增加准驾系列称为增驾。申请增驾时,每次可以申请某一系列的一种机车车辆类型。 第十七条 申请增驾时,申请人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材料和已持有的驾驶证信息。

第三章 考试

第十八条 国家铁路局组织建立并管理驾驶资格考试考点、专家库、试题库、考评员库,发布考试公告,编写并公布考试大纲。 第十九条 国家铁路局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中心(以下简称国家铁路局考试中心)具体承办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工作。 第二十条 初次申请和申请增驾的人员应当参加国家铁路局组织的考试。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第二十一条 理论考试成绩2年内有效。在理论考试合格有效期内,最多允许参加3次实际操作考试。未在有效期内通过实际操作考试的,本次理论考试成绩作废。

第四章 驾驶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符合条件且考试合格的,由国家铁路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颁发相应类别的实体驾驶证。 第二十三条 驾驶证仅限本人持有和使用,企业不得非法扣留驾驶证。驾驶人员执业遇执法检查时,应当主动配合驾驶资格查验工作。 第二十四条 驾驶证应当记载和签注下列内容: 第二十五条 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驾驶证有效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持证人法定退休日期。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驾驶资格许可: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驾驶资格许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驾驶人员应当持续符合许可条件。国家铁路局对驾驶人员实施驾驶资格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等级评定制度,加强对驾驶人员资格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九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和驾驶人员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本单位驾驶人员的管理,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第三十一条 企业发现本单位驾驶人员的驾驶资格许可存在应当被撤销、注销情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铁路局报告,并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向国家铁路局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二条 铁路监管部门发现已取得驾驶资格的人员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得驾驶铁路机车车辆情形或者违反铁路驾驶作业相关安全规章制度危及安全的,应当予以纠正,责令驾驶人员予以整改。… 第三十三条 铁路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对企业和驾驶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不得干扰驾驶人员的正常工作,不得非法扣留驾驶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驾驶证的,国家铁路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或者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的考试科目成绩无效。 第三十六条 驾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铁路监管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驾驶资格申请、考试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铁路监管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 第三十八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第三十九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铁路监管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国家铁路局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国家铁路局考试中心具体承办驾驶人员的驾驶资格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等级评定有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于2019年12月2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3号公布的《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