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2024年) 第一章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2024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工作,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线上,承担铁路运输或者施工、维修、检测、试验等任务的铁路机车、动车组、大型养路机械、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驾驶人员(以下简称驾驶人员),… 第三条 国家铁路局负责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驾驶铁路机车车辆: 第五条 驾驶资格按机车车辆类型分为机车系列和自轮运转车辆系列,并对不跨线至国家铁路营业线作业的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驾驶人员实施差异化分类管理。 第六条 对不跨线至国家铁路营业线作业的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驾驶人员的驾驶资格,分为四类,分别以“市”、“专”字拼音第一个字母大写“S”、“Z”… 第七条 驾驶资格具体代码及对应的准驾铁路机车车辆类型为: 第八条 国家铁路局推进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资格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通过系统实现驾驶资格申请、考试、证件管理、监督检查等功能。 第九条 国家铁路局建立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信用信息记录库,对聘用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驾驶资格考试涉及的单位以及人员违反驾驶资格申请、考试、证… 第十条 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驾驶人员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驾驶人员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员违反铁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要求驾驶铁路机车车辆,不得将铁路机车车辆交由不具有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