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2013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工作,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营业线上,承担公共运输或者施工、维修、检测、试验等任务的铁路机车、动车组、大型养路机械、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驾驶人员(以下简称驾驶人员… 第三条 驾驶证分为机车系列和自轮运转车辆系列。具体代码及对应的准驾机车车辆类型为: 第四条 聘用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驾驶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驾驶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为驾驶证申请人提供必要的学习… 第二章 申请与考试 第五条 初次申请驾驶证只能申请一个系列中的一种机车车辆类型,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六条 增加本系列准驾机车车辆类型或者增加准驾系列称为增驾。申请增驾时,只能申请某一系列的一种机车车辆类型。申请J1、J2或J3类驾驶证时,年龄不超过45岁,应当担任机… 第七条 初次申请和申请增驾的人员应当参加国家铁路局组织的考试,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理论考试内容包括行车安全规章和专业知识两个科目。实际… 第八条 理论考试成绩2年内有效。未在有效期内完成实际操作考试的,本次理论考试成绩作废。在理论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内,最多参加3次实际操作考试。 第三章 驾驶证管理 第九条 申请人考试合格的,由国家铁路局颁发相应类别的驾驶证。 第十条 驾驶人员执业时,应当携带驾驶证。驾驶证仅限本人持有和使用。 第十一条 驾驶证应当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第十二条 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驾驶证有效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持证人法定退休日期。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国家铁路局及其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驾驶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的考试科目成绩无效,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驾驶证: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驾驶证: 第十八条 企业发现本单位驾驶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铁路局。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所聘用驾驶人员的情况汇总报国家铁路局。 第二十条 参与、协助、纵容考试舞弊或者为不符合申请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成绩或者核发驾驶证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铁路局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1日原铁道部公布的《铁路机车和自轮运转车辆驾驶员资格许可办法》(铁道部令第19号)同时废止。 相关版本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2024)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2019)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2013) 铁路机车和自轮运转车辆驾驶员资格许可办法(2005)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2013) 铁路机车和自轮运转车辆驾驶员资格许可办法(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