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2013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2013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参与、协助、纵容考试舞弊或者为不符合申请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成绩或者核发驾驶证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