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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201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国家铁路局及其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驾驶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的考试科目成绩无效,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驾驶证: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驾驶证: 第十八条 企业发现本单位驾驶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铁路局。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所聘用驾驶人员的情况汇总报国家铁路局。 第二十条 参与、协助、纵容考试舞弊或者为不符合申请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成绩或者核发驾驶证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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