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201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驾驶证: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取得驾驶证的;

以欺骗、贿赂、倒卖、租借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证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因撤销驾驶证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