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2013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2013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企业发现本单位驾驶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铁路局。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