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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201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驾驶证管理

第九条 申请人考试合格的,由国家铁路局颁发相应类别的驾驶证。 第十条 驾驶人员执业时,应当携带驾驶证。驾驶证仅限本人持有和使用。 第十一条 驾驶证应当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第十二条 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驾驶证有效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持证人法定退休日期。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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