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实施细则(202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申请增驾时,每次可申请某一系列的一种机车车辆类型。跨系列申请增驾时,按初次申请条件办理。

具有J5、J6、J7、J8、J9类中的一种或者多种驾驶资格后申请增驾时,满足J1、J2、J3、J4类准驾类型条件的,应当合并升级准驾类型;具有L2类或者L3类驾驶资格后互为申请L3类或者L2类驾驶资格时,按增驾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