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实施细则(2020年) 第四章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实施细则(202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驾驶证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铁路局设备监督管理司负责驾驶证的监制和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条 驾驶证应当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第三十条 推广应用信息管理系统,完整、准确、及时记录和存储驾驶人员资格考试申请、考试记录、驾驶证管理等信息,实现驾驶资格许可管理信息化。 第三十一条 驾驶证仅限本人持有和使用,企业不得非法扣留驾驶证。驾驶人员执业时,应当携带实体驾驶证,遇执法检查时,应当主动配合驾驶资格查验工作。 第三十二条 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驾驶证有效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持证人法定退休日期。 第三十三条 驾驶证有效期满或者记载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国家铁路局提出换证申请。驾驶证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驾驶证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30日前向考试中心提交换证申请材… 第三十四条 驾驶证有效期满需换证时,持证人应当向考试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第三十五条 非有效期满因驾驶证记载内容发生变化或者持证人自愿降低准驾机型申请换证的,应当提交第三十四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材料。 第三十六条 考试中心收到驾驶证换证或者补证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换证或者补证申请(格式见附件4、附件5、附件6)汇总审核,并上报国家铁路局设备监督管理司。国家…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驾驶证: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驾驶证: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