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实施细则(2020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实施细则(2020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驾驶资格申请、考试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铁路监管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的罚款: 对驾驶适应性测试不合格的申请人出具虚假合格证明的; 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出具虚假乘务经历合格证明的。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