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实施细则(2020年) 第六章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实施细则(202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驾驶资格的,国家铁路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四十五条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的考试科目成绩无效。 第四十六条 驾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视情形处以相应罚款: 第四十七条 驾驶资格申请、考试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铁路监管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 第四十八条 健康体检机构或者医疗机构对不符合健康标准的申请人出具虚假合格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九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第五十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