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实施细则(2020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实施细则(2020年) 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企业发现本单位驾驶人员的驾驶资格许可存在应当撤销、注销情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书面报告考试中心,考试中心审核汇总后报国家铁路局设备监督管理司,由国家铁路局依法作出决定并公告。 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办理的,由企业管理人员初审合格后提交。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