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2018年)

发布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统计局、中国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 第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 第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重点用能单位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分解到重点用能单位,对重点用能单位…

第二章 管理措施

第六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确保完成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节能措施应当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 第七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明确能源管理职责,制定能源利用全过程的管理要求或规范,确立淘汰落后、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及奖惩等各方面管理机制,加强节能管理,… 第八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根据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下达的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任务及要求,科学评估节能潜力,合理分解目标,落实到相应层级或岗位,并定… 第九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能源管理体系要求》等相关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 第十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成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 第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等有关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或校准的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数… 第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 第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由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填报工作,并每年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应当包… 第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能源审计,分析现状,查找问题,挖掘节能潜力,提出切实可行的节能措施,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能源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结合现有能源管理信息化平台,加强能源计量基础能力建设,按照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提升能源管理信息化水… 第十六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优先采用《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以及地方发布的相关目录中的节能技术、生产工艺和用能设备,主动淘汰落后的和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七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第十八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三章 奖惩措施

第十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结合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对在节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重点用能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节能考核结… 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因在节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获得表彰和奖励的重点用能单位和个人,联合有关部门给予守信激励。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和引导社会有关方面加大对节能的资金投入,支持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节能… 第二十二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的节能产品生产、节能技术改造等节能项目的信贷投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能效信贷工作中,对符合信贷条件,达到先进能效标准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三条 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承诺等。 第二十四条 各级科技部门、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新型节能技术装备的研发和产业化,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加大节能技术装备研发、产业化和应用推广力度。 第二十五条 对入围能效“领跑者”名单的重点用能单位,各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优先支持其开展节能技术改造、能源管理信息化建设等能效提升工作,广泛宣传推广先进经验,带…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 第二十七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指定相应的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 第二十八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按照《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 第二十九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能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 第三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请执行惩罚性电价。 第三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不按期淘汰落后生产工艺、用能设备和产品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有关规… 第三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建设需经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存在以下情况的,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重点用能单位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或者上一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投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贸委1999年3月10日颁布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