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章 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十七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