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等有关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或校准的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数据的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完善能源计量体系,并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的能源计量审查等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