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章 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