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及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