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请执行惩罚性电价。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