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指定相应的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